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何謂執行名義?其種類為何?執行法院得否審查執行名義所載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債務人主張執行名義為尚未確定之判決,不得據以執行,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執行名義載明債務人應拆除 A 屋,債權人聲請連同緊鄰 A 屋旁,日後恐會倒塌之違章建築 B 屋一併拆除,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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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將題目拆解為四個層次的問號:1. 執行名義的定義與種類?2. 執行法院的審查權限範圍(形式or實體)?3. 當債務人主張判決未確定時,屬於程序瑕疵還是實體爭議?該如何救濟?4. 執行名義的「客觀效力範圍」能否擴張到未載明的 B 屋? 接著請思考:強制執行法第4條列舉了哪些執行名義?當執行法院遇到債權人拿著「未確定」也「無假執行宣告」的判決來聲請時,這違反了什麼要件?債務人應該依據強執法第12條還是第14條來救濟?最後,關於 B 屋的拆除,如果執行名義上只寫了 A 屋,執行法院可以基於「預防倒塌」的理由自行擴大執行範圍嗎?如果不可以,法院該怎麼處理這部分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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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執行名義之基本概念、執行法院之形式審查權限、欠缺執行名義要件之救濟途徑,以及執行力客觀範圍之界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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