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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民國(下同)115 年 4 月 18 日查封乙所有之 A 地,地政機關於查封之翌日(115 年 4 月 19 日)就 A 地為查封登記。試問 A 地何時發生查封之效力?又 A 地遭查封後,乙之父丙執 80 萬元給付扶養費之確定判決對乙之 A 地為查封,試問 A 地之查封對甲、乙、丙三人分別發生如何之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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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不動產查封效力何時發生?請思考強執法第76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法院是先去現場實施查封,地政機關之後才登記,那是「實施時」還是「登記時」生效?第二部分:查封對不同當事人的效力。丙在查封後又拿執行名義來聲請查封,這會觸發強執法第33條「重複查封之禁止」與「擬制參與分配」。接著分別探討對乙(喪失處分權,強執法第51/78條)、對甲(取得保全與變價權利)、對丙(被轉換為參與分配債權人)的具體法律效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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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不動產查封效力之發生時點(實施查封行為與查封登記之先後),以及不動產查封後對債務人(處分禁止)、原債權人(保全執行)、後案債權人(重複查封禁止及擬制參與分配)之法律效力。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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