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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在其所有之 A 地上興建豪華房屋一棟,用以作為畫廊營業之用並親自經營。甲之鄰居乙未經甲同意,在 A 地上架設違章之廣告看板,影響畫廊之經營。甲屢屢請求乙拆除未果,因過度焦慮罹患躁鬱症致無法繼續經營畫廊而委任丙代為經營。甲丙二人約定丙每月須向甲報告畫廊之進出貨及營收詳細情況。詎丙經營三個月後即未再依約向甲報告畫廊之經營情況。嗣甲病情好轉後,除訴請丙依委任契約報告畫廊之經營狀況外,同時訴請乙拆除廣告看板。該二件訴訟均獲勝訴判決確定後,甲分別對乙、丙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分別命乙、丙依執行名義履行,然乙、丙仍拒不履行。執行法院就乙、丙二人分別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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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在考驗「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首先要區分:債務人的義務是「可代替行為」還是「不可代替行為」? 先看乙:乙的義務是「拆除廣告看板」。拆除看板這件事,非得乙親自去拆不可嗎?別人(例如拆除工人)能不能代為執行?既然別人可以代勞,這就是「可代替行為」,應適用強執法第127條的「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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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應區分執行名義所命之行為係屬「可代替行為」或「不可代替行為」,而分別適用代履行或間接強制之規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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