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警官甲懷疑 A 與一起販毒案件有關,為免打草驚蛇,於是先以通知書要求 A 到場說明,且在進行詢問時,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就開始對 A 進行詢問。但 A 在接到通知書時,已經知道甲懷疑其與販毒案件有關,於是在接受詢問時避重就輕,僅對於較輕微的犯罪如吸食毒品做出不利於己的自白。請依照實務見解,附理由分析其自白之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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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警官甲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涉及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規定?違反告知義務取得的自白,原則上證據能力如何處理? 接著,要注意題目給了兩個特殊的條件:第一,A 其實「已經知道」自己被懷疑販毒;第二,A 自白的是原未被懷疑的「其他犯罪(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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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義務時,若受詢問人自白者為「原未發覺之其他犯罪」,且其「已知悉受懷疑之事實」時,該自白是否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證據排除規定之適用。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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