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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A、B 因涉及詐騙案件被檢察官甲起訴,由法官乙等三人組成合議庭審理,並由乙擔任本案的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當乙訊問 A、B 是否認罪時,A、B 互指對方才是主謀,自己是受對方所迫才參加詐騙,請問法院後續應該如何安排 A、B 的證據調查程序,以保障各自的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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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同被告互推責任,請立刻聯想到:他們對彼此來說,在訴訟上的身分會發生什麼轉變?釋字第582號解釋對於共同被告的陳述有什麼要求? 為保障雙方的「交互詰問權」,法院在程序上必須做兩個動作:第一,在程序上如何處理兩人的案件(提示:分離)?第二,在身分上如何處理(提示:轉換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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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共同被告為不利於他方之陳述時,為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法院應如何踐行「分離程序」與「身分轉換」;以及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與合議庭於審判期日之權限劃分。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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