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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最高法院某一庭審理案件進行評議後,發現其將採取的法律意見與先前最高法院其他庭之判決意見有所不同,而此二法律見解的差異,會影響該案件的判決結果。請問此時該庭法官應採取怎樣的方式來處理此一法律意見歧異的問題?請詳述最高法院處理此一問題的機關組成與程序。另該案件審理時,被告律師提出先前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來支持其主張,此時該庭是否應受到該判例要旨法律見解之拘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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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最高法院各庭法律見解歧異」這個核心問題。接著應該思考,過去是透過「判例」與「民刑事庭會議」來統一見解,但近年修法後,引進了什麼新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提示:大法庭制度)。針對新制度,你應該回想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大法庭的「提案程序」(徵詢程序)以及「機關組成」(包含哪些成員?)。最後,針對第二個子問題「判例的拘束力」,必須聯想到法院組織法第57-1條,判例制度被廢除後,舊有判例要旨的地位變成了什麼?還具備如法律般的絕對拘束力嗎?如果法官想採取不同見解,又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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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最高法院面臨「法律見解歧異」時之處理程序(大法庭制度)及其組織組成,並考查「判例制度廢除後」舊有判例要旨之法效力與拘束力問題。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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