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法警] 法院組織法
第 四 題
在民國 114 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部分案件可以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播送。請依據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說明那些案件可以進行公開播送,那些案件不應進行公開播送。(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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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最新的法院組織法修法(第86條關於法庭直播/公開播送的規定)。思考時,首先要確認修法的核心精神: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而在播送上,是「特定條件下得播送」,且設有「絕對不予播送」的例外。哪些案件「可以」播送?(提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言詞辯論、憲法法庭,或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公開審判案件)。哪些案件「不應」播送?這要結合法庭不公開的標準,包含:(1)依法不公開(如少事法、性侵害);(2)有害國家安全;(3)營業秘密/隱私;(4)當事人或證人反對且法院認為正當。將這些要件有條理地寫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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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及公開播送」(法庭直播)之最新修正規定。考點在於明確區分「得公開播送」之積極要件與「不得公開播送」之消極要件,以兼顧司法透明度與當事人隱私、國家安全之平衡。 【大前提與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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