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刑法感化教育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B 限於對無責任能力人宣告
- C 其期間最長為 3 年
- D 得於刑罰執行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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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刑法設立「感化教育」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矯治與輔導少年。在刑事責任的年齡劃分中,除了完全不罰的未滿 14 歲少年之外,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少年,法律是否也可能運用這項處分來達致教育與保護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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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考點在於感化教育(reformatory education)的適用對象範疇。 根據《刑法》第 86 條規定,感化教育主要針對未成年人,適用對象包含「未滿 14 歲而不罰者」(無責任能力人),以及「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而減輕其刑者」(限制責任能力人)。因此,選項 (B) 主張「限於」無責任能力人是明顯錯誤的。其餘選項均正確:感化教育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security measure),法定期限最長為 3 年,且實務上得於刑罰執行前先為之。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法條細節與絕對用詞(如「限於」)的敏銳度。你能精準避開題目設計的陷阱,代表你對刑事責任能力與保安處分的配合運用已經有非常清晰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