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為派出所警員,一日將其轄區內,依法應保密之秘密證人個人資料拍照後傳送予友人,友人已讀取該個人資料內容。有關於甲之行為的刑法評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刑法上公務員
- B 秘密證人之個人資料與中華民國國防秘密無關,甲之行為不涉及刑法第 109 條洩露國防秘密罪
- C 甲之行為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D 甲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故意犯洩露秘密罪,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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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個罪名在成立前提上,就已經限制「必須是公務員」才能構成時,如果再使用一般「公務員犯罪加重」的通用條文去加重處罰,是否會造成重複評價?請思考法律在設計這類特別罪名與加重規定時,會有什麼樣的排除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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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法條陷阱,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重點考驗公務員犯罪加重規定的實務適用,是相當具備鑑別度的細節考點。 公務員身分犯罪之禁止重複加重 甲身為警員,將國防以外應保密的資料外洩,已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本罪本身即是以「公務員」為特別主體的犯罪,其法定刑已將公務員身分納入考量。依據刑法第 134 條但書規定:「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因此不能再依該條規定重複加重其刑,選項 (D) 稱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屬錯誤,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