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B 公務員須明知違背法令
  • C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D 不以獲得利益者為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 131 條)的條文規定:這項犯罪在法律設計上,是只要公務員做出違法行為就立即成立,還是必須要在客觀上達到某種「具體結果」才算構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精準抓出選項中的錯誤之處!

圖利罪的「結果犯」屬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成立本罪。這表示本罪屬於結果犯(consequence offence),必須在客觀上實際發生獲得利益的結果才構成,因此選項 (D) 聲稱「不以獲得利益者為要件」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確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分則各罪章解析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