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因飲酒精神恍惚駕車於路口紅燈時未停車直接違規右轉,撞上從巷內走出之乙,乙當場倒地昏迷不醒,甲雖下車察看,但一時心慌不知如何處理,即跳上車疾駛而去,事後乙不治死亡,甲的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55 毫克,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成立醉態駕駛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二罪想像競合
- B 甲成立醉態駕駛罪、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三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醉態駕駛罪、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三罪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醉態駕駛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二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當駕駛人酒後駕車撞死行人,隨後又選擇開車離開現場時,請試著思考:『駕車撞擊致死』與『事後開車離開』這兩件事,在時間點與行為目的上是同一事件,還是前後兩個獨立的行為?此外,刑法對於酒駕撞死人是否已有專門的加重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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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這道題目非常考驗對加重結果犯與數罪併罰的觀念理解。
罪名適用與競合判斷
甲酒測值達 0.55 毫克且駕車撞死乙,已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的「醉態駕駛致死罪」。這項特別規定本身就包含了「酒駕」與「致死」的加重結果,因此無須再單獨論以過失致死罪。而甲在撞人後雖然下車察看,但最終選擇駕車離開,這屬於事後發生的另一個獨立犯罪行為,構成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撞人致死」與「事後逃逸」屬於時間與空間均可明確區隔的兩個行為,故應論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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