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某咖啡廳價值 1 千元的儲值卡一批。甲依刑法應如何論罪?
- A 偽造公文書罪
- B 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罪
- C 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偽造往來客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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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思考某個被偽造的物品(例如咖啡廳儲值卡)該歸類為哪種犯罪對象時,可以先想一想:這個物品運作的核心是依靠內含的「電子數據與扣款功能」,還是傳統的「實體紙本憑證」?它的主要用途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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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B)。 咖啡廳的儲值卡本質上包含了儲存金額與支付功能的電子數據,屬於刑法第 201 條之 1 所規範的「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雖然儲值卡具有經濟價值,但它不屬於傳統的「有價證券」(如股票、支票),亦非交通票證(往來客票),因此甲偽造儲值卡的行為,應成立偽造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罪。
儲值卡與偽造罪章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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