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被告甲在接受檢察官乙訊問有無行竊時謊稱並未行竊,乙雖明知甲所言不實,但仍指揮書記官將虛偽內容登載於偵訊筆錄內。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 C 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D 甲、乙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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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偵訊筆錄』這份公文書的作用,是在記錄『客觀的事實真相』,還是在記錄『被告當下實際上說了什麼話』?如果筆錄內容已經完整還原了被告當時講出的話,那麼這份筆錄記載本身算不算是『不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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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這題考察的是刑法第 213 條與第 214 條「偽造文書罪章」的精髓。
筆錄的真實性與被告防禦權
偵訊筆錄的功能在於「如實記錄被告的陳述過程」,而非擔保被告回答的客觀真實性。檢察官乙依據甲的發言據實記載,筆錄內容確實反映了甲的陳述,故乙並無登載不實,不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時,被告甲基於不自證己罪之防禦權,其虛偽陳述並未使公務員於職務上記載不實事項,亦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故兩人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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