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17 歲之甲與 15 歲之乙為合意性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 C 甲應減輕其刑
  • D 對甲之追訴,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思路引導 VIP

當面對涉及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法律問題時,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這項罪名時,主要保護的對象落在哪些年齡區間?此外,若行為人與被害人皆為未成年人(兩小無猜),法律在訴訟程序(是否需要告訴)與刑罰減免的規定上,做了哪些特殊的調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刑法第 227 條之構成要件與適用

本題中,15 歲的乙屬於「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身分,而 17 歲的甲與其發生合意性交,完全符合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之構成要件,因此甲確實成立該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分則各罪構成要件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