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有關刑法第 17 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構成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 B 刑法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中,所謂「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是客觀處罰條件
- C 不論是和誘或略誘之被誘人被送出中華民國領域之外,均成立刑法第 242 條,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D 和誘罪、略誘罪及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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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看看:近年來我國大法官對於「以刑事法規處罰婚姻中不忠行為」這項議題,曾做出過什麼重要的解釋?這項改變對刑法分則中關於妨害婚姻相關罪名的條文架構,產生了什麼實質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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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的敘述是錯誤的,因此正是本題要求選出的正確答案。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解釋,通姦罪因限制個人性自主權且不符合比例原則而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刑法第 239 條已於民國 109 年 6 月正式刪除,現行刑法中已無通姦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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