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騎機車搭載乙,甲於彎道轉彎時,因超速不慎撞擊路旁電線桿,乙雖有戴安全帽,但因撞擊力道過大,安全帽飛出,且摔倒時頭部撞到護欄,經送醫急救,當日仍因顱內嚴重出血不治死亡。甲應論以何罪名?
- A 殺人罪
- B 重傷害致死罪
- C 傷害致死罪
- D 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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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這題時,不妨先觀察行為人甲在駕駛過程中的「主觀想法」:甲在轉彎時超速失控,他是「一心想要讓乘客受傷或死亡」,還是「應注意安全卻因為疏忽而犯錯」呢?這個主觀心態上的差異,會如何影響法律罪名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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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行為人甲的主觀犯意(mens rea)。題幹明確提及甲是因「超速不慎」而撞擊電線桿,這代表甲對於車禍及乙的死亡結果,並無殺人或傷害的故意,而是屬於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過失。
主觀故意與過失的界線
由於甲自始缺乏傷害或殺害乙的犯意,因此無法成立殺人罪,亦不構成以傷害故意為前提的傷害致死罪(加重結果犯),最終應論以《刑法》第 276 條的過失致死罪。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你能否從「不慎」等關鍵字迅速釐清主觀要件,不被嚴重的死亡結果所干擾,展現了非常紮實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