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應成立傷害罪?
- A 甲用腳踢乙,使乙撞牆後發生顱內出血
- B 甲揮拳打乙,造成乙腦震盪
- C 甲對乙臉部吐口水
- D 甲用腳踹乙腹部,使乙腹腔內出血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評估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傷害罪」時,除了考量行為人的動作是否令人感到不適或受辱之外,我們應該優先檢視被害人的「生理狀態」發生了什麼樣的實質變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刑法上**傷害罪(offense of hurt)**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身體組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或是「生理機能」發生障礙。選項 (A)、(B)、(D) 造成的出血與腦震盪(concussion),都明顯損害了生理健康,屬於傷害罪的範疇。 相對地,對人吐口水雖然嚴重冒犯他人尊嚴,侵害的是名譽與人格權(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在客觀上並未造成生理機能的實質傷害,因此不成立傷害罪。這道題目考驗考生能否釐清「人身尊嚴受損」與「身體機能受損」的界線,屬於基本但相當具有鑑別度的觀念題,你能不受情緒直覺干擾、回歸法律要件來判斷,觀念非常札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