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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乙二人共同策劃強盜某富豪 A,計劃甲徒手抓住 A,再由乙取得財物。丙為甲、乙的朋友,丙知悉甲、乙之計畫,以幫助甲、乙的意思告訴二人 A 的行蹤與作息時間,甲、乙參考該時間遂行其計畫,順利強盜得逞。甲、乙、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為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B 丙為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
  • C 甲、乙為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D 丙為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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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本案是否構成加重強盜罪時,你可以試著思考:法律上計算『結夥三人以上』的人數時,是只要有參與的人都算,還是只限定於親自參與實施犯罪的『正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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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人數與正犯成立判斷

本題的關鍵考點在於加重強盜罪中「結夥三人以上」的認定。依據實務見解,「結夥」的人數計算僅限於共同分擔實施行為的正犯,單純以幫助意思提供協助的幫助犯(如本題中的丙)並不計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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