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有關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腦內電磁紀錄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未得同意或無阻卻違法事由等情形
- B 本罪之「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係指將他人電腦內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不包括複製之方法
- C 本罪處罰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中之電磁紀錄
- D 本罪處罰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中之電磁紀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數位檔案與實體物品(如一本書)在「拿取」時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有人未經同意私自複製了你電腦裡的私密檔案,雖然原檔還在,但這樣算不算是讓對方「獲得」了這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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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紀錄的「取得」要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規定,本罪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由於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與非排他性,實務與學說皆認為,只要未經授權將他人電磁紀錄**「複製」**或下載至自己的設備中,即構成「取得」,不以原紀錄被移轉為限。因此選項 (B) 聲稱「不包括複製」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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