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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未遂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B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當數人共同犯罪時,若其中有人良心發現、盡全力阻止了犯罪結果發生,法律為了極力鼓勵行為人懸崖勒馬,你認為給予他的法律效果,會是『一定必須減輕或免除』,還是『看法官心情選擇是否減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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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刑法》未遂犯與中止犯的法條規範掌握得非常扎實。

中止犯的法律效果辨析

這道題目的關鍵考點在於法律效果的精確性。依《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在正犯或共犯關係中,若部分行為人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其處理係「準用」第一項規定,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而非選項 (D) 所描述的「得減輕其刑」(得減)。至於 (A) 為普通未遂的定義(第 25 條)、(B) 與 (C) 則分別為個人中止與準中止犯的規定(第 27 條第 1 項),皆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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