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7 題
有關刑法第五章之二易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 1 日,易服社會勞動
- B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 C 罰金未完納,又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得逕予易服勞役
- D 受拘役之宣告,即使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也不得易以訓誡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是因為出於善意或公益(例如為了救人)而觸犯極輕微的罪名時,你認為法律除了要求他繳罰金或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外,是否可能存在一種以「口頭告誡」代替實際刑罰的彈性機制?這樣的設計符合什麼樣的刑事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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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主要考查《刑法》第五章之二關於「易刑處分」的具體法條規定。選項 (D) 提到受拘役宣告者不得易以訓誡,這是不正確的敘述。依《刑法》第 43 條規定,受專科罰金或拘役之宣告,若其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法律特別給予彈性,得易以訓誡。因此 (D) 的敘述錯誤,即為本題應選的答案。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相當高,屬於中等難度。考官非常喜歡在「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易以訓誡」等不同易刑處分的適用條件與例外限制上設計細節陷阱。你能敏銳發現 (D) 選項中的法條細節,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法條記憶與概念理解都非常紮實,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