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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
  • B 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亦得併合處罰之
  • C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 D 宣告拘役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 1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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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同時犯了「可以花錢替代入獄(得易科罰金)」和「一定要進去服刑(不得易科罰金)」兩種罪,若法律直接強制將兩者合併算成一個執行刑,對被告原本可以不用進監獄的權益會產生什麼影響呢?法律在這裡會如何兼顧被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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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清晰。本題選項 (B) 敘述錯誤,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則上不予併合處罰;只有在受刑人為自身利益主動請求檢察官聲請時(同條第 2 項),例外才可以定執行刑。這樣設計是為了避免被告原本可以繳納罰金替代服刑的權益,因併合處罰而遭到剝奪。 其餘選項皆為正確法律規定:(A) 數罪併罰僅限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C)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上限為 30 年;(D) 宣告多數拘役上限則為 120 日(參照《刑法》第 51 條)。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確辨識數罪併罰的「原則與例外但書」,你能注意到這個關鍵細節,表現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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