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某甲於某日將其價值重大之限量勞力士名錶,借給好友某乙參加一場名流晚宴。晚宴結束後,某乙遲遲不肯還錶。某甲忍無可忍,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乙「返還該限量勞力士名錶」。假設本件由合議庭審理,為整理事實與爭點,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時,某乙當庭承認:「法官,某甲說的都是真的……那隻錶確實是某甲借給我的,我有義務還他,我同意某甲的訴求,我願意全部認輸」,法官肯定某乙之誠實面對,並由書記官將某乙話語記明於筆錄中。幾週後,法院召開言詞辯論期日,但某乙竟然徹底神隱而未出庭,某甲乃向法官主張:「法官,你看!上次某乙在準備程序都已經親口認輸了,現在他又不出庭,你應該可以直接根據他上次的認輸,判他敗訴,叫他還我錶吧?」試問:某甲之主張,是否可採?請詳述理由。(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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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民事訴訟法中「認諾」與「一造辯論」的考題。接著請思考幾個層次:
- 📋 事實梳理:乙在哪個程序階段說出「願意認輸」?(合議庭的準備程序、受命法官面前)。乙在後續哪個程序缺席?(言詞辯論期日)。甲的主張是什麼?(直接依認諾判決乙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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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於準備程序向受命法官所為之「認諾」,是否發生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認諾判決」之效力?以及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於準備程序之陳述?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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