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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關於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價目表之寄送,視為要約
  • B 相對人將要約人要約之內容加以變更而為承諾時,視為新要約
  • C 要約與承諾不論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為意思表示者,契約皆得成立
  • D 要約人以對話方式而為要約者,除另有意思表示外,相對人須立時為承諾,否則要約將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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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商家將印有商品與價格的目錄大量寄送給大眾時,如果庫存有限,商家會希望只要有任何一個人收到信回覆「我要買」,自己就立刻受契約強制拘束(萬一賣完就違約)?還是這只是在「邀請」大家來向商家提出買賣的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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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依《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價目表之寄送在法律上僅屬於「要約之引誘」(即邀請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並非「要約」本身;相反地,若將貨物標價陳列,才屬於要約。因此選項 (A) 將價目表寄送視為要約,敘述是錯誤的,正是本題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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