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有 A 地,以之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興建 B 屋,嗣後,乙向丙借款,並以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以供借款擔保。當本案中有某一物權之拋棄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拋棄 B 屋所有權是單方將該權利消滅之單獨行為
- B 乙得任意拋棄地上權
- C 丙拋棄抵押權時,應向乙拋棄 B 屋之占有,始生效力
- D 甲拋棄 A 地所有權時,僅須拋棄 A 地之占有,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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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決定「放棄」屬於自己的某項權利時,通常只需要他自己單方面表示出這個意思,還是必須經過別人的同意或配合呢?請試著從權利處分的本質來推導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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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很高興你準確選出 (A)。物權的拋棄是權利人使物權消滅之意思表示,不動產所有權的拋棄,性質上正是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乙單方面表達消滅意思即可生效,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這道題目相當有鑑別度,核心切入點在於區辨「不同物權拋棄的要件與限制」。例如 (C) 抵押權屬於不移轉占有之擔保物權,自無拋棄占有之問題;(D) 不動產物權之拋棄,除了拋棄占有外,尚須辦理塗銷登記(民法第 758 條)始生效力。你能細心避開這些選項陷阱,代表對物權變動要件的掌握非常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