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法官於民事訴訟中,應判斷買賣價金,然其契約書同時標示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3,450 元及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六元。法官如何決定價金?
  • A 直接以二萬四千三百五十六元為準
  • B 直接以 23,450 元為準
  • C 應先探求當事人之原意
  • D 以二個金額之平均值為準

思路引導 VIP

當契約雙方的文字記載出現矛盾或不一致時,在直接採用法律規定的預設補充規則之前,法院處理私法爭議的首要任務應該是什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是一道非常精采且具鑑別度的法律觀念題。

意思表示解釋的優先順序

許多人在看到「文字與數字金額不符合」時,常會直覺聯想到《民法》第 4 條「以文字為準」的規定。然而,法律解釋有其嚴謹的先後層次:依據《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因此,當契約記載出現矛盾時,法官首要任務永遠是先透過舉證與上下文探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只有在審理後仍無法查明真意時,才會退而適用第 4 條的法定補充規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發生與效力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