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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關於自由處分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由處分金為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所協議之一定數額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B 自由處分金協議不成,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他方給付
  • C 自由處分金僅得由夫妻共同財產制而為約定
  • D 自由處分金之約定,依民法規定,應經登記,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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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中,除了共同負擔的家庭生活費用外,若要保障一方能擁有個人獨立支配的零用金,這種金錢安排的核心精神,應該是建立在夫妻間『雙方自願商量』,還是能由法律『強制要求法院判給』呢?試著從這個基礎來推導它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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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A)自由處分金的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 1018 條之 1 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free discretionary allowance)。這項制度的立法用意,是為了維護婚姻中無經濟來源或負責家務一方的經濟自主與個人尊嚴,使其擁有不必向對方報告用途的獨立支配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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