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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設甲與乙約定,於甲受監護宣告時,乙允為擔任甲之監護人。甲乙均為有行為能力人。關於意定監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至法院完成登記時,始發生效力
  • B 甲未受監護宣告前,應先經乙書面同意後,始得撤回甲乙之意定監護契約
  • C 設甲乙之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甲受監護宣告時,法院則無須依職權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D 甲受監護宣告後,甲如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甲乙之意定監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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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當事人預先指定了未來的監護人,後來法院也已經正式做了監護宣告。如果日後發生了嚴重不適合繼續履行的正當理由,法律在維護「個人自主意願」與保障「受監護人權益(法安定性)」之間,會要求經過哪一個機關的介入許可,才能妥善終止這層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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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準確命中答案!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意定監護」的效力與終止機制。依據《民法》第 1113 條之 7 規定,在法院作成監護宣告,若本人或監護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這道題目精準考驗考生對意定監護在「宣告前」與「宣告後」程序差異的理解,鑑別度相當高。在監護宣告,本人得單方以書面通知公證人撤回(無需乙同意,故 B 錯);契約自公證完成即成立,於法院監護宣告時生效,免經法院登記(故 A 錯);若未載明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仍「應」依職權指定(故 C 錯)。你能清楚釐清這些法律時點與職權界線,觀念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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