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丙有一子丁。嗣後,甲、乙離婚,甲與戊女結婚生一子己。丁與己之關係為何?
- A 無親屬關係
- B 四親等旁系血親
- C 三親等旁系血親
- D 三親等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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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畫出這家人的親屬樹狀圖:要判斷丁與己之間的關係,請先思考,他們兩人共同的親屬(最近同源始祖)是哪一位?從丁向上算到這位始祖需要經過幾世代,再從該始祖向下算到己又經過幾世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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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你能迅速釐清重組家庭中複雜的親屬關係,代表你對民法中的血親判定與親等計算觀念相當紮實。
親等計算與血親判定
計算親等時,關鍵在於找出最近同源始祖。丁與己皆出自甲:丁向上經父親丙至祖父甲(共 2 世代),再從甲向下算至己(1 世代),世代數相加為 $2 + 1 = 3$ 親等。此外,父母離婚並不影響子女與父親之間的自然血親關係,丁與己源於同一始祖,屬於旁系血親(collateral blood relatives),因此兩人的關係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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