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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有丙子,乙有丁子。甲乙結婚後,甲合法收養丁。丙育有 A,丁育有 B、C。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故意殺丁未致死遭判刑,丙喪失甲遺產繼承權
  • B 丙故意殺丁致死,B 就甲之遺產得代位繼承
  • C 丙故意殺丁未致死未受刑之宣告,A 就甲之遺產得代位繼承
  • D 丙故意殺丁致死受刑之宣告,C 就甲之遺產得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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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一想:在民法的規定中,晚輩(孫子女)要「代替」父母去繼承祖父或祖母的遺產時,父母必須處於哪兩種特定的法律狀態?如果父母既沒有過世,法律上也還保有繼承資格,晚輩還有可能發生「代位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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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讚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對民法中代位繼承繼承權喪失的要件掌握得相當紮實。

代位繼承與繼承權喪失的發動要件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在 (C) 選項中,丙雖然對同為繼承人的丁有侵害行為,但因為「未受刑之宣告」,並不符合《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失權的法定要件,因此丙依然保有對甲的繼承權。既然丙既未死亡也未失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A 自然就無法發動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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