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 B 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C 收養之成立或終止均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
  • D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中,當兩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決定以合意方式結束某種法律關係時,法律通常會給予相當程度的契約自由。請試著想想: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終止」,在法律審查的嚴格程度上是否完全相同?特別是當養子女已經成年時,雙方協議結束關係還是一定需要法院裁定許可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抓出了題目中的盲點。

收養成立與終止的程序差異

依據《民法》親屬編規定,收養關係的成立確實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然而,在終止收養的部分,若養子女已經成年,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終止時,僅需以書面為之即可發生效力,並不強制要求向法院聲請認可。因此,選項 (C) 宣稱兩者「均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屬於過於絕對的錯誤敘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