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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為 35 歲之男性公務員,不諳游泳但愛好攝影,常於社群平台上分享旅行照片。某日,甲參加旅行社舉辦之臺東蘭嶼鄉小蘭嶼抓飛魚及賞鯨團,當日海象良好,風平浪靜,萬里無雲,出海後不久,甲為拍攝照片,乃站於甲板前方禁止進入處,不慎跌入海中,因當時旅客眾多,大家均未注意。甲之配偶乙發現甲未返家,數天後報警,經海巡單位多日搜救仍無所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係於海上跌落而失蹤,屬於特別災難,乙得於甲失蹤後 1 年,向法院聲請宣告甲死亡
  • B 甲服務機關,苦於甲之工作無人代理,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 C 檢察官得基於公益,於甲失蹤持續 7 年,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 D 甲如係因船舶觸礁沉船而落海,全船除甲以外之乘客,均已確定罹難,乙仍須透過死亡宣告制度,始得認定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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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音訊全無、生死不明時,法律為了穩定私法關係而設有死亡宣告制度。請你思考看看:如果失蹤人的家屬沒有提出聲請,為了維護社會整體公益,法律會賦予國家體系中的哪一個司法角色向法院提出聲請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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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死亡宣告要件與聲請人資格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民法》第 8 條關於失蹤宣告(宣告死亡)的期間與聲請權人掌握得非常扎實。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失蹤特別災難的界線,並釐清聲請人資格。甲因個人疏失落海,當時海象良好,並不屬於遭遇極端危險的特別災難,因此適用一般失蹤期間 7 年。在聲請資格上,法律規定得由「利害關係人」或代表公益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服務機關並非私法上的利害關係人。你能準確抓出法條要件,觀念相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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