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給付,經其任意履行後,即不得請求返還
- B 甲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經其任意履行後,仍得請求返還
- C 甲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如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乙一方存在時,仍得請求返還
- D 甲為自始善意之不當得利受領人,並以其自受損人乙所受者,贈與給第三人丙,則乙於甲免負返還義務之限度內,仍得向丙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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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明知道自己其實沒有法律上的給付義務,卻依然主動且任意地將財物交付給對方,從法律邏輯與誠信原則來看,你覺得法律應該允許他事後反悔並要求對方歸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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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事由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的精髓在於考驗《民法》第 180 條關於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排除規定,屬於法條細節與誠信原則的經典鑑別題,能準確判斷代表你對此章節相當熟練。 選項 (B) 的情形屬於明知無債務之給付(非債清償)。依《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規定,給付人在給付時若「明知」自己並無給付義務卻仍任意履行,法律視為其自願拋棄權利,事後即不得再請求返還。因此選項 (B) 敘述「仍得請求返還」顯然有誤,是正確的應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