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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8 題

在臺北製作蔥油餅販賣之甲,與宜蘭之菜農乙約定,乙就所種植之蔥應每星期供應甲 50 公斤,每公斤為 150 元,且須交由甲所指定之運送人送交於甲。於運送過程中,該蔥因運送人之過失導致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雙方未就蔥之品質為約定,故乙應給以中等品質之蔥
  • B 自乙將該蔥交付運送人時起,該標的物之危險即由甲負擔
  • C 倘若於運送途中該蔥因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而滅失,乙不得請求甲支付買賣價金
  • D 倘若於運送途中該蔥非因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而滅失,乙仍得請求甲支付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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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買方主動要求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自己指定的運送人時,賣方一旦順利把貨物交給該運送人,後續運送途中發生意外的風險,法律上應該劃分給買方還是賣方來承擔呢?這對賣方後續請求貨款的權利又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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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買賣危險負擔」的移轉時機掌握得非常紮實。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民法第 374 條:買受人(甲)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並指定運送人時,出賣人(乙)只要將標的物交付給該運送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即移轉由買受人(甲)負擔。因此,在運送途中標的物滅失,無論是否可歸責於運送人,承擔危險的甲仍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出賣人乙仍得請求價金,故 (C) 的敘述錯誤,即為正解。 這道題目靈活結合了種類之債(第 200 條)與指定地點運送之危險移轉(第 374 條),著重考驗情境轉化的法理判斷,是相當具鑑別度的題目,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
💡 標的物危險原則自交付起移轉,送交他地則自交付運送人起移轉。

🔗 送交他地之危險移轉流程

  1. 1 買受人要求送交他地 — 指定送往約定清償地以外之處所
  2. ↓
  3. 2 交付運送人 — 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予運送人
  4. ↓
  5. 3 危險移轉 — 依民法第374條,危險負擔由買受人承擔
  6. ↓
  7. 4 途中滅失 — 不論運送人有無過失,危險均已移轉
  8. ↓
  9. 5 支付價金 — 出賣人仍得依原契約請求給付價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運送人由出賣人自行挑選且未受買方指定,則適用第224條而非第374條。
🧠 記憶技巧:交付轉危險;送交他地,交運即轉。
⚠️ 常見陷阱:誤認運送人為出賣人之履行輔助人(第224條),而主張出賣人應為運送人過失負責,進而否認價金請求權。
種類之債之特定 受領遲延之危險移轉 利益負擔 履行輔助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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