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總統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經行政院院長請求,即可在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布解散立法院
- B 總統任免行政院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 C 就國家機密事項,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有拒絕證言與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 D 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憲法中憲政機關之間的「權力制衡」時,若行政權想要發動「解散立法機關」這樣重大的權限,憲法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前置條件,以防止權力被濫用?你可以想想看:立法機關必須先對行政機關做出了什麼樣的表態或決議,才會開啟後續反制與解散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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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立法院的憲法要件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相當有鑑別度,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精準區分「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制衡機制」,許多人容易混淆其中的程序細節。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並非只要行政院院長請求即可,而是必須建立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這個前提之上。選項 (A) 遺漏了「倒閣案通過」的關鍵條件,因此屬於錯誤敘述。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總統直接任命閣揆、依釋字第 627 號享有刑事訴訟上的國家機密特權(拒絕證言與提交證物),或是設立國家安全會議,皆屬正確的憲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