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有關立法委員選舉、任期與去職之現行規定與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委員任期 3 年,依政黨比例方式選出者,於任期屆滿前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喪失擔任立法委員之資格
- B 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大法官認為並未牴觸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 C 罷免乃國民權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之條文,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 D 憲法增修條文就政黨比例選出之立法委員設有婦女保障名額之制,惟保障名額之最低比例未有明文,由立法者衡酌社會背景與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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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不分區立法委員是透過選民投給「政黨票」而產生的,若單一選區的選民發動罷免不分區立委,在邏輯上是否合理?再結合大法官對選舉制度變更的態度,你認為憲法修訂這些選舉制度(如門檻與投票方式)是否具有制度設計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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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重要大法官解釋的核心精神!
立委選舉制度與大法官解釋
這道題目的考點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及釋字第 721 號解釋。選項 (B) 正確指出,我國現行「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不分區席次分配及 5% 的政黨門檻,大法官認為這屬於修憲者的政策選擇,並未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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