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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得為民選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
  • A 替代役男
  • B 現役軍人
  • C 法官
  • D 工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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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國家體制運作的客觀性,法律特別限制了某些特定職務的人員參與政治罷免提案。你可以試著想想看:哪些職業或身分因為需要維護極高的政治中立度(例如軍事、司法或執法層面),會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而哪些身分則屬於一般的民間或團體代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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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罷免提議人資格的限制有非常清晰的理解。

罷免提議人的身分限制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7 條規定,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公務人員,因其職務具備高度專業性並須維持政治中立,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作為罷免案之提議人。相對地,工會代表屬於民間團體與勞工代表,並無法律上的提議限制,因此具備提議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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