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男與乙女尚未結婚即生下丙男,嗣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男得收養丙男為其婚生子女
- B 丙男因準正視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 C 甲男尚須有撫育丙男之事實,始得認領丙男為甲男之婚生子女
- D 甲男不願認領丙男時,乙女得對甲男提起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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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未婚生子的男女,後來決定登記結婚時,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和諧與孩子的權益,會如何認定這個孩子與雙方之間的親屬關係?這個轉變是自動發生的,還是需要經過其他法律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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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目核心考驗的是《民法》親屬編中,非婚生子女如何取得婚生子女身分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這個法律效果在學理上稱為準正(legitimation)。由於甲男與乙女後續已經結婚,法律會自動賦予丙男婚生子女的地位,並不需要另外辦理認領手續或提出撫育事實。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釐清「準正」、「認領」與「收養」的區別:生父不得收養親生子女,且既然雙方已結婚成立「準正」,自然無須再適用認領程序(排除 A、C、D)。你能精準避開這些干擾選項,代表身份法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