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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之參政權,並非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明文保障者?
  • A 原住民族
  • B 僑居國外之國民
  • C 身心障礙者
  • D 金馬地區之人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分配的規定:在這些特別被劃分出來以確保代表性的族群或區域中,哪一個對象在憲法中的保障重心是放在「社會福利與無障礙環境照護」,而不是直接劃分獨立的參政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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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與參政權之特別保障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能準確答對,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架構與內容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席次中,明確劃分並保障了原住民族(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僑居國外之國民(與全國不分區合併計算),以及透過「每縣市至少一人」的規定保障了金門與馬祖(連江縣)地區人民的參政代表性。相反地,憲法增修條文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障,主要是規範於第 10 條基本國策中,著重於醫療、無障礙環境與社會福利等維護,並未在憲法層級將其列為獨立的「參政權」或立委保障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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