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三 題
某甲原為私校 A 之男學生,因犯校規屢遭處罰已積滿兩大過,故轉學至私校 B。甲自此申請住校而且用心於學業,期望能順利畢業。某甲除專心上課外,也欲與班上同學建立友誼,於上學期期中考後邀三位談得來的同學(2 女 1 男)至宿舍吃火鍋。孰知此舉竟遭教官當場查獲,後經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依校規記大過一支。甲因此累計三大過而遭退學處分。請問甲應如何主張其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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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甲在A校有兩大過,轉去B校。在B校宿舍吃火鍋被記一大過。B校把A、B兩校的過加起來,變成三大過,把甲退學。甲要怎麼救濟?」
- 🔍 爭點辨識:「私立學校退學處分的性質是什麼?(行政處分)。學生被退學可以提行政爭訟嗎?(可以,釋字784)。實體上,B校把前一個學校的大過拿來『累計』,這在法律上合理嗎?(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宿舍吃火鍋記大過,懲罰會不會太重?(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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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與學生權利救濟」,以及行政法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與「比例原則」於學校獎懲措施之適用。爭點分為「程序救濟途徑」(私校退學處分之定性與訴訟類型)與「實體權利主張」(累計他校懲處與懲處過當之違法性)。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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