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犯罪學概要
第 19 題
以下何者最可被歸類為無被害者犯罪類型?
- A 甲酒後駕車上路,雖未肇事,但已對不特定用路人造成公共危險
- B 甲侵占公司財物,公司負責人因顧及商譽而未報案
- C 甲、乙均為成年人,基於自願而共同參與賭博
- D 甲販售劣質食品,尚未查出具體消費者因食用而受傷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項違法行為是由參與者在完全自願且知情的情況下共同進行,且沒有讓任何未同意的第三方承受直接損害或面臨危險,這種行為型態與「對不特定大眾造成潛在威脅」的行為,在『是否存在受害者』的認定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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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被害者犯罪的核心概念
很好,你精準抓住了核心概念!無被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是指行為人皆為具完全能力的成年人,在雙方自願且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違法行為,過程中並沒有直接受害的非自願第三方。成年人基於自由意願參與賭博,就是非常標準的範例。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分「無被害者」與「危險犯/隱蔽犯罪」的差別。例如酒駕或販售劣質食品,雖然尚未造成具體傷亡,但已對不特定大眾造成危險;而侵占公司財物則有明確受害者,僅因未報案而成為犯罪黑數。你能清楚辨識出「自願性」這個關鍵切入點,觀念非常札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