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罹病受刑人可以向監獄請求自費延醫,請問下列有關自費延醫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限罹病受刑人提出
- B 醫師診治所需藥品,僅限監獄合作醫院或藥局提供,以維護用藥安全
- C 醫師診治所需設備,僅限監獄提供之設備,不得從外界攜入,以維護安全
- D 如有轉診需求,由監獄戒護至醫囑指定之醫院治療,以維護醫療人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受刑人在監獄內有特殊醫療診治需求時,在兼顧「醫療權益」與「監獄安全秩序」的前提下,法律對於外界醫療資源(如藥物、儀器)進入監獄的規範邏輯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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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延醫的法定規範與核准機制
依據《監獄行刑法》(Execution of Sentences Act)第 57 條規定,自費延請醫師至監獄診治的主體確實以「罹病受刑人」為限。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很高,切入點在於考查細節與常見迷思:選項 (B) 與 (C) 設定了看似嚴格的戒護限制,但實務上只要經監獄檢驗核准,診治所需的藥品、器材甚至設備皆可由外界攜入;而選項 (D) 的轉診則須依據第 58 條法定流程辦理,非單純依醫囑指定。你能避開陷阱並準確掌握法條要義,非常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