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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受刑人辦理接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可拒絕特定接見對象
  • B 接見每次原則不得逾 3 人
  • C 被許可接見者,如為 11 歲之兒童,不計人數限制
  • D 監獄如認為請求接見者有妨害監獄利益時,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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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機關要依法限制受刑人與外界溝通的權利時,法律所允許的限制理由,應該是基於「具體的維安防弊考量」,還是可以包含抽象的「機關本身利益」呢?試著從基本人權保障的角度推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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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錯誤的選項。

接見限制的法理與關鍵字辨析

在《監獄行刑法》中,拒絕接見屬於對受刑人權利的干預,必須恪遵嚴謹的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獄得以拒絕接見的法定事由,必須是基於「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或維護受刑人利益等具體事由,絕不能以籠統抽象的「監獄利益」作為理由。選項 (D) 使用了不符法條規範的模糊用語,你能夠精準識別出來,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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