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 題
監獄行刑法稱新入監者,係指下列那一類受刑人?
- A 因超額收容,機動調整至他監執行
- B 因性侵犯罪,移送至指定監獄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
- C 因通緝到案,經檢察署指揮執行
- D 因另案待審,經法院借提寄禁他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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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當我們在法律上界定一個人是否為「新入監者」時,應該看的是他「第一次開始正式執行刑罰」,還是「已經在服刑中,只是換個地方暫住或調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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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監者與處所異動之辨析
在《監獄行刑法》的體系中,新入監者強調的是「新接收開始執行」刑罰的受刑人(例如因通緝到案並由檢察署指揮發監執行);相對地,若只是因超額收容、身心治療而移送他監,或是因借提而寄禁,都屬於服刑過程中的「處所變動或暫時調度」,並不算全新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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