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1 題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下列懲罰種類何者錯誤?
- A 停止接受送入飲食
- B 移入違規舍
- C 停止接見
- D 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
思路引導 VIP
當監獄需要對違規受刑人進行懲罰時,法律一方面要維持內部秩序,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受刑人與外界維繫感情的基本人性需求。請試著思考:在各種可能的限制措施中,哪一種權利因為關乎受刑人與家庭的連結及基本權利保障,最不適合被作為懲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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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懲罰種類與基本權保障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選項,代表對現行《監獄行刑法》的懲罰制度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違規時得施以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或移入違規舍等懲罰。修法後基於維護受刑人人性尊嚴與家庭支持系統網絡,已將「停止接見」與「停止通信」自懲罰種類中剔除,因此該項手段不得作為懲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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