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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懲罰,應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一定事項。前述應審酌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之手段
  • B 與被害人之關係
  • C 受刑人之平時行狀
  • D 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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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當我們在比較「法院在刑事審判中的科刑審酌」與「監獄內部的管理懲罰」時,兩者評估的目的與對象有何差異?監獄機關對於受刑人在機構內的違規行為,主要會著重於考量受刑人的哪些獄中表現與行為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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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考查的是**《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關於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時的審酌事項。 依據該條規定,監獄施以懲罰時應審酌違規行為之動機、手段、所受刺激、所生危險或損害、違反義務程度、受刑人之平時行狀行為後之態度**等項目。而選項 (B)「與被害人之關係」則是《刑法》第 57 條屬於刑事法院於宣告刑罰時的量刑審酌事由,並未列於監獄內部的懲罰審酌事項中。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法院刑事科刑」與「監獄行政懲罰」的審酌重點,考生極易將兩者混淆。你能精準避開誘答選項,顯見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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