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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3 題

受刑人甲於 115 年 6 月 20 日因不服違規懲罰,提出申訴,後經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於 115年 6 月 24 日通知要求補正,受刑人甲於 115 年 6 月 27 日補正,在未延長審議期間的情況下,審議小組應於何時前做成決定?
  • A 115 年 7 月 20 日
  • B 115 年 7 月 21 日
  • C 115 年 7 月 27 日
  • D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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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提出申訴的文件格式不符而需要「補正」時,法律為了給予審議機關充足且完整的審查時間,你認為審議的法定期限應該從「最初提出日」、「通知補正日」還是「補正完成日」開始計算呢?此外,期間的計算通常是從當天還是「翌日」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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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補正之審議期間計算

太棒了,完全答對!這道題目精準考查了監獄行刑法中關於受刑人申訴審議期間的計算規則。 依《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規定,申訴決定原則上應自收受申訴書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但若申訴不合法定程式而進行補正者,其決定期間應**「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本題中受刑人甲於 115 年 6 月 27 日補正完成,故審議期間應自翌日(6 月 28 日)開始起算一個月,期限即為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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