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6 題
那一種犯罪類型的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 A 施用毒品犯
- B 家暴犯
- C 縱火犯
- D 性侵犯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各類受刑人的假釋條件時,請試著想一想:哪一種犯罪型態在立法考量上,特別強調受刑人必須接受專門的身心治療或輔導,且其『個人內在的自我控制能力與再犯預防評估』會直接決定是否允許其報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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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受刑人之假釋特別規定
本題考查的是《監獄行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的具體規範。立法者考慮到性侵害犯罪(sexual assault offenses)具有特殊的心理病因與再犯特性,因此特別規定此類受刑人在報請假釋時,必須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以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若評估結果認為其「顯有再犯之虞」,依法即不得報請假釋,以維護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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