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7 題
受刑人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幾個月,將受刑人應接受強制治療之鑑定、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思路引導 VIP
想想看,監獄在受刑人出獄前要將資料送交檢察官,檢察官還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等待法院審理裁定。為了確保程序銜接順暢、避免受刑人刑滿直接出獄造成社會安全破口,這段包含機關移送與司法審理的作業時間,法律通常會預留多久的時間才算充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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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答案,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中關於強制治療銜接程序的規定相當熟悉!
銜接強制治療的法定陳報期限
依據舊制《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受刑人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監獄應於刑期屆滿前四個月,將相關鑑定與評估報告等資料送請檢察官,以利後續向法院聲請宣告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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