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9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關於監獄執行刑罰釋放受刑人之原因與時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
- B 核准假釋者,原則上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 C 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 D 釋放受刑人前,均應通知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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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監獄依法釋放一名受刑人時,法律除了規範行政機關的通知義務外,是否有可能強制要求家屬做出特定行為(例如親自到場)?這樣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上可能會遇到什麼現實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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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釋放時間與通知規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錯誤的選項,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中受刑人釋放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138 條,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選項 A);核准假釋者原則上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後 24 小時內釋放(選項 B);受赦免者則於公文到達後至遲 24 小時內釋放(選項 C)。而選項 D 的錯誤在於,第 139 條第 2 項僅規定釋放前應儘速通知家屬或適當之人,並未限定或強制要求「來監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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